西交研[2013]29号

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若干意见》(教思政[2012]1号)的精神,规范管理我校硕士研究生“社会实践”的组织与管理,保证社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研究生“社会实践”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,除完成本学科规定的业务实践外,接触社会、了解社会、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,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。

第三条 研究生“社会实践”活动可以通过组织和参与社会调查、支教、扶贫及其他志愿者服务等方式进行,提倡以小组或团队形式开展活动,累计不少于10个工作日。“社会实践”一般在第二、三学期完成。

第四条 研究生须事先提出社会实践计划,导师应支持并指导研究生“社会实践”,并在实践总结报告上填写意见。

第五条 研究生完成“社会实践”活动后,需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(见附件),内容包括实践过程概述及体会、感想等,并附必要的佐证材料。社会实践服务对象(单位或个人)应在报告上填写评语。

第六条 学院应积极组织研究生“社会实践”活动,可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对“社会实践”活动进行审核确认,通过者记1学分,未通过者需重修或补修。学院应在每学期末公示本学期“社会实践”通过者名单并备案。

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研究生院

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